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59號聲請人 施慧宜 (即 施金鐘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湯千慧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1│50│├──┼───────────────┼───────────┼───┼──┤│0002│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