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二號
上訴人台灣永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冠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劉又菁法官洪于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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