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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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84號上訴人 吳來松 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O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五七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上訴審理期間,上訴人即被告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民國110年6月24日上午10時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新北地院110年7月5日新北院賢110司執消債更協消字第257號公告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姚水文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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