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145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字第1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交簡字第14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2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犯醉態駕車罪,經本院以90年度中交簡字1026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於民國91年1月16日執行完畢;又因犯醉態駕車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中交簡字第56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4年11月2日執行完畢;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中簡上字第63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5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於98年7月26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永興市場附近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飲畢後,隨即駕騎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98年7月26日1時35分許,行經臺中縣○○鄉○○路與育賢路口前時,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盤檢,於同日2時4分測得甲○○之呼氣酒精濃度達1.06MG/L。
二、證據名稱:⑴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⑵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⑶警員職務報告、刑法第185條之3查獲後測試、觀察職務報告、刑案現場測繪圖。⑷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
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