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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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6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建和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耀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將所有之安美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移轉58萬4,000股登記予上訴人,是上訴利益因依股份價值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584萬元【計算式:58萬4,000股×10元/股=5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224元(捌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雅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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