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338號聲請人 李建德 代理人(法扶律師) 李茂禎 律師相對人 李政隆 關係人 李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李政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李建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李春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陳述、戶籍謄本、理之家定型化契約書、天主教仁醫療財團法人仁慈醫院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人李政隆因車禍撞電線桿受傷等因素,致其對外界事物之知覺、理會、判斷作用及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均已嚴重受損,目前精神狀態已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李政隆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爰認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李政隆之另一兄弟李春生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李政隆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