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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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340號聲請人 莊明國 相對人 莊明當 關係人莊明國
莊月琴
莊月桂
莊志強
莊明總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莊明當(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莊明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莊月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陳述、戶籍謄本、家屬同意書、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人莊明當於民國109年5月間因中風等因素,致其對外界事物之知覺、理會、判斷作用及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均已嚴重受損,目前精神狀態已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莊明當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爰認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莊明當之妹莊月桂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莊明當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