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846號債權人 劉聿凡 債務人 符錦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3紙(票面金額共80萬元)及以債務人為受款人之存款憑條2紙(匯款金額共50萬元),聲請人業已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故准予裁定外,其餘請求部分,經本院於103年9月12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正確。㈡確認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須詳述個別債務發生之日期、金額及原因)。㈢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難認於法有據,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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