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民國96年8月24日本院96年度婚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之14條之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20日內補正新臺幣4500元,該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3日前送達上訴人,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分別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6年12月5日海隆(法)字第0960046319號函附之送達證書、信封影本各1份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