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甲○○住彰化縣
丁○○住同上
送達代收住彰化縣
樓相對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法定代理人乙○○住及送達相對人戊○○住苗栗縣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依本院民國93年度裁全字第1278號假扣押裁定,以93年度存字第536號提存書所提存的擔保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其提存物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有準用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假扣押事件,之前依照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1278號裁定,以93年度存字第536號提存書提存擔保金新台幣500,000元在案,現因相對人同意返還該擔保金,爰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和解書、調解書、執行命令、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等件為證,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認聲請人的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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