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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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66號聲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5年1月1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4年12月28日起至114年12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95年2月至5月間陸續向聲請人購買通訊產品數批,貸款總計1,168,337元。詎聲請人於屆期後為付款之請求,竟不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本金總額1,168,33
7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送貨單等件為證。
四、本院於95年7月10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苗栗市○○○段││1781│田│1362.00│全部│設定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