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6號聲請人 潘進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吉朗林仲威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二張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2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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