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68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鄭和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信電訊)前與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泛亞電信)合併而消滅,泛亞電信亦於民國97年9月2日與債權人合併而消滅,並以債權人為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即泛亞電信)之權利義務,合先陳明。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4年12月3日向東信電信申請租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另於101年8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