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4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釋明聲請人為「乙○○」或「涂立嫺」。
二、聲請狀印文「涂立嫺」有無錯誤?如有誤請補正正確簽章。
三、聲請裁定之本票受款人記載為「涂立闌」,請釋明為何與聲請人之姓名不同?
四、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