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69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票款之退票理由單(聲請狀僅有6張退票理由單)。
二、請求裁定之利息起算日暨利息計算利率(請以附表方式補正,利息起算日依法應以支票提示日起算,利率如未約定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