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1230號
原 告 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9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胡明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1230號
原 告 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9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