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玉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玉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