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2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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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甲○○(民國00年
0月0日生)因患有中度失智症,不具正確處理事務之能力,精神狀態已達精神耗弱之程度,前經鈞院以97年度禁字第
230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惟因禁治產人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僅餘三人,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爰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子女乙○○、丙○○二人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2件為憑。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甲○○之子,前曾與丙○○共同向本院聲請宣告甲○○為禁治產人,業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230號裁定宣告甲○○為禁治產人,惟禁治產人甲○○之同輩親屬僅餘高張月裡、 林雀梅 、 沈張阿碧 三人,尚不足召開親屬會議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3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禁字第230號民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故,禁治產人甲○○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僅餘三人,不足法定人數,為此,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子女乙○○、丙○○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該乙○○、丙○○2人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玉秀附表:
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縣○○鎮○○路○段○○巷○○號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區○○○路○段○○○號8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