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49號原告乙○○
樓3室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1日,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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