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300號聲請人甲00000000
乙00000000丙00000000兼前列3人共同代理人丁○○即 徐達興 之繼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7年度除字第23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RD5392││1│100││├──┼───────────────┼──────────────┼────┼───┼────┼───┤│002│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RD5393││1│100││├──┼───────────────┼──────────────┼────┼───┼────┼───┤│003│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SD3041││1│100││├──┼───────────────┼──────────────┼────┼───┼────┼───┤│004│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UD9825││1│100││├──┼───────────────┼──────────────┼────┼───┼────┼───┤│005│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UD982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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