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5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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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5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7年度除字第25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150││├──┼───────────────┼──────────────┼────┼───┼────┼───┤│00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7││├──┼───────────────┼──────────────┼────┼───┼────┼───┤│003│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11││├──┼───────────────┼──────────────┼────┼───┼────┼───┤│004│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