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42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利息起算日「及自民國96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86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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