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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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利傳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利傳宗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茲被告業於民國100年3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24頁),是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羅郁棣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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