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阮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期,按月計收三期違約金;依序新台幣叁佰元、新台幣肆佰元及新台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