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呈祥汽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以釋明。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