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31號上訴人 黃錦榮
黃世堡 黃聰海 黃聰源 黃聰成 黃文通 黃俊憲 黃明正 黃金泉 黃金源 黃阿惜 黃文亮邱秀枝李秀玉 黃浚法 黃永裕 黃永盛 黃永智 黃繁龍 黃繁益 黃繁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 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碧珍
黃碧琳 黃瓊霞 陳家成 陳良民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黃勝忠 住嘉義縣水上鄉柳林村2鄰 柳子林 71號 黃文和 住嘉義縣水上鄉柳林村2鄰柳子林71號 黃碧慶 住嘉義縣水上鄉柳林村2鄰柳子林71號 黃西卿 住嘉義縣水上鄉柳林村9鄰柳子林50之59號黃西村住基隆市○○區○○里○○鄰○○路○○巷
○弄○○號 黃西雄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巷○號5樓 吳明穎 住嘉義縣水上鄉柳林村1鄰柳子林76之12號 吳文鐘 住嘉義縣水上鄉柳林村1鄰柳子林76之3號被上訴人 王貴美 住嘉義縣水上鄉柳林村1鄰柳子林76之12號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4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受命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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