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怡秀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怡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怡秀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67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7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