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547號聲請人 周松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5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