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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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告① 蕭建弘
黃舒閔林宥妤陳蓉純施家琳黃彩鳳陳雪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尚弘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等7人各自投保勞工保險之紀錄。
二、原告等7人關於本件各項請求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之法律依據)。
三、原告等7人關於本件各自(含各項)請求之明確金額。
四、被告尚弘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文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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