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豊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豊裕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曾豊裕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先予敘明。又其中附件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7年5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