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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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五О號
原告丁○○
甲○○乙○○丙○○己○○庚○○兼右六人訴訟代理人戊○○複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被告壬○○
辛○○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八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示所示。
二、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略稱:被告二人均無過失。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保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