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0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津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世津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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