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7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振揚
陳羿豪選任辯護人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 律師被告 蕭博駿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9年度偵字第2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振揚、陳羿豪、蕭博駿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