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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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733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庭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賴庭葳之母 張淑貞 同意簽立系爭契約之證明文件。
㈡提出債務人賴庭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