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 謝諒 獲狀載地址:48APACZAICSEREJANOS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上一人法定代理人K.Hung狀載地址:同上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 謝諒獲 本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謝諒獲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伊等因國內外尚有相關案件繫屬中,需引用本
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下稱第一審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85號(下稱第二審事件)等事件之錄音光碟內容,且高院審理第二審事件時有引用第一審事件筆錄,惟該等筆錄有誤,需聲請第一審事件所有錄音光碟,以核對筆錄內容,爰依法聲請第一審事件所有法庭錄音光碟及第二審事件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查聲請人謝諒獲為第一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謝諒獲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至其餘聲請人核非第一審事件之當事人,縱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亦未敘明有何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院自難逕予准許;另聲請人聲請交付第二審事件法庭錄音內容部分,應向第二審法院即高院為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
3條參照),其逕向第一審法院為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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