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更名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014號抗告人即原告 李燦能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進裕 等間不動產更名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9年9月7日109年度審訴字第1014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