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蔡振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振發於民國(下同)95年4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4月7日起至130年4月7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 嗣茲 因相對人分別於①95年4月13日、②96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5,000,000元、②230,000元,清償期分別為①115年4月13日、②113年4月22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04年1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共計3,690,78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電腦繳息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登記簿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4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朴子市│鎮安││1744│建│78.75│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4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907│嘉義縣朴│嘉義縣朴│四層、鋼│45.0│43.9│43.9│43.9││││17│陽台、│23│平│全部│││││子市中興│子市鎮安│筋混凝土│2│6│6│6││││6.│電梯樓│.3│方││││││路123號│段1744地│造、住家││││││││90│梯間│1│公│││││││號│用││││││││││、│尺││││││││││││││││││7.│││││││││││││││││││88││││└──┴──┴────┴────┴────┴──┴──┴──┴──┴──┴──┴──┴─┴───┴─┴─┴──┴──┘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