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9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2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國慶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陳國慶之犯罪所得香菸參條、香水貳瓶【共值新臺幣伍仟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6行「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宜補充為「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嗣於105年2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甚為不良,前已有多次之竊盜前案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竟仍不知悔悟,復以竊取他人財物之方式獲取所需,嚴重破壞社會公安秩序,所生危害程度非微,所為要屬可議,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種類、價值,以及其身心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件被告竊行所得如主文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2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調偵字第2222號被告陳國慶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1居新北市○○區○○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國慶係瘖啞人士,因施用毒品案件,㈠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101年度簡字第25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3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㈤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5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3次,嗣經撤回上訴確定,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2月確定,㈧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5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撤回上訴而確定;前揭㈠至㈧案件罪刑,復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0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104年5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5年3月15日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停車場內,見 劉紋志 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放在該處,遂破壞該自小客車之車門(毀損未據告訴),徒手竊取車內劉紋志所有之香菸3條、香水2瓶【共價值新臺幣(下同)5,200元,未扣得】得手。
二、案經劉紋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國慶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紋志於警詢及偵訊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翻拍畫面6張在卷可稽,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係瘖啞人,請依刑法第20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被告如事實欄所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檢察官陳怡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