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霸南京二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育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孟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對相對人黃孟偉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二、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黃孟偉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文山景美郵局存證號碼000051)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三、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黃孟偉(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10樓」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照片、管區員警訪查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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