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3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天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天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高天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元又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高天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01.12下午11│100.01.27│100.01.27│││時15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20、605│毒偵字第520、605│毒偵字第520、605│││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55│100年度訴字第355│100年度訴字第35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6.15│100.06.15│100.06.15│├───┼────┼────────┼────────┼────────┤││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35│100年度訴字第335│100年度訴字第335││││號│號│號││判決├────┼────────┼────────┼────────┤││判決│100.07.18│100.07.18│100.07.18│││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070號│執字第2070號│執字第2070號││備註├────────┴────────┴────────┤││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高天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04.16│100.05.02下午6時│││││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98、│毒偵字第998、││││1339號│133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160號│11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8.12│100.08.1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160號│1160號│││判決├────┼────────┼────────┼────────┤││判決│100.09.13│100.09.13││││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599號│執字第2599號│││備註├────────┴────────┴────────┤││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