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6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景熊 住臺北市○里○○○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叁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5682號)
(一)債務人游景熊於民國97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97年02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0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0月08日止累計274,426元正未給付,其中272,347元為本金;2,07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游景熊於民國98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90,000元,約定自民國98年02月26日起至民國105年03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0月08日止累計476,641元正未給付,其中473,048元為本金;3,59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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