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告 王簡玉珠
王榮堂 被告 顧冰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查報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無權占有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 陳明 訴之聲明第2項「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房屋牆壁上,如照片所示欣中天然瓦斯管路等工作物拆除,將該部分牆壁返還原告」,原告所有之利益為何(例如該牆壁之面積為何)?
三、如依上開一、二項得出面積後,並請乘上公告土地現值,得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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