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還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 林黎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秀英 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將土地上之定著物拆除後交付土地之訴,係以土地之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此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5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墳墓並返還該墳墓所在之土地,則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系爭墳墓實際占用土地之面積以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980元(計算式:墳墓面積20.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200元=4萬598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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