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99號聲請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非訟代理人 陳淑敏 相對人 邱耀霆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玖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三.五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0年9月3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90,000元,到期日民國100年10月3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482,157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