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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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69號上訴人被告 黃萬春 上列上訴人因強制猥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侵訴字第6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4月
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世容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