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七二號、第二二○四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執行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三月八日管束期滿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三月八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九十二年間,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猶不知悔
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六日凌晨一時許止,在其臺中縣大里市○○路○○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於注射針筒內摻水後施打血管之方式,連續施用海洛因多次。嗣於①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十五時二十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與仁愛路口,為警發現可疑而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打海洛因用之注射針筒一支,②九十四年四月六日二十一時許,甲○○主動至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投案,並交出其所有供施打海洛因用之注射針筒一支。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兩次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其於右揭①②時間經警採尿送鑑定結果,均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計二紙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十七、第二一頁),並有扣案之注射針筒二支足憑;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執行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三月八日管束期滿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三月八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參本院卷第八、第九、第十一頁)。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事證已臻明確,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因施用海洛因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行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於九十二年間,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應遞加重其刑,按自首犯罪應減輕其刑,其立法意旨在鼓勵罪犯悔悟遷善之意向,且可免偵查犯罪之勞費,連續犯雖
為裁判上一罪,但事實上為數個犯罪行為,故應就所有連續行為皆自首,始能以自首論,若僅就一部份行為自首,他部分行為未自首,與立法意旨不符,其自首效力不應及於全部犯罪事實,既有他部分行為未自首,以一罪論處結果,自應認無自首之適用(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第二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茲被告雖於九十四年四月六日二十一時許主動向警方投案,似符合自首要件,惟因其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被警查獲該次,並不符合自首要件,依前揭說明,本件既依連續犯論以一罪,即無自首之適用,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後坦認所為態度良好,既曾主動投案應有悔峻之意,所為並未積極侵害他人權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注射針筒二支,均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此經被告 陳明 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亦均併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