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展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