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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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於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經繳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而經釋放,惟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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