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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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台北市警局文山一分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
二、被告台北市警局文山一分局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三、原告乙○○之簽名或蓋章(原起訴狀僅載以原告甲○○之簽名,應補正經原告乙○○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16條、第117條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補正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