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林聖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參酌原告所提臺北市國稅局核發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就系爭不動產所核定之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壹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